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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 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11:08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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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教育厅

    甘肃 省财政 厅文件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甘教国资〔2021〕3号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

    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省属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各学校、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服务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教育部甘肃 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省委第七轮巡视18所省属高校反馈 问题的整改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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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任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高校承担本校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高校应成立由校长牵头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置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应根据资产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高校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具体制度。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由省教育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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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事项,应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事项实施之前报省教育厅。

    三、强化国有资产配置管理。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高校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高校应根据办学和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建立和实施项目库管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订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严格按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批复购置资产,未经批复一律不得购置。

    四、加强国有资产自用管理。高校应加强对本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高校应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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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高校应强化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创新思路和方式方法,按照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资产置换、闲置调剂等激励措施,在校内外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五、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高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须在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务用车不得出租出借。

    (一)审批权限。

    高校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土地、房屋构筑物)单项或批量(同资产卡片,下同)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下同)及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单项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授权高校自主审核批复。

    高校一次性出租出借土地、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权高校自主审核批复。

    高校短期(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出租出借教室、机房、运动场地、宿舍等国有资产授权高校自主审核批复。

    授权高校自主审批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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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厅备案,学校存档备查。

    高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确需超过3年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其他国有资产(不含土地、房屋构筑物)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对照通知中账面原值履行审批手续。

    (二)申报资料。高校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请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组织论证并出具报告,必要时可引用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鉴证、论证结果作为佐证)、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证明和权属证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等资料。

    (三)招租形式。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四)合同签订。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含3年)。合同期满拟继续出租出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高校应加强对承租(借)方的管理,承租(借)方不得将 国有资产转租或转借。

    (五)委托管理。高校的门面房、暂时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集中委托给本校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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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运营,无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可以委托给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单位运营(以下统称“受托管理方”),委托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受托管理方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公开招租、督促缴纳租金和资产日常管理等。出租出借租金收益由承租方直接缴入高校资金账户并由高校开具发票。

    (六)归口审核。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收取并建立增长机制,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和备案事项,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文件、合同、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六、严格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高校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加强可行性研究,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务用车不得用于经营。

    (一)审批权限。

    高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货币资金对外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货币资金对外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授权高校自主审核批复,审批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存档备查。

    高校利用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构筑物,下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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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500万元及以下的,授权高校自主审核批复,审批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存档备查。

    土地、房屋构筑物对外投资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对外投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未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授权高校自主审核批复,审批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存档备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对照通知中账面原值履行审批手续。

    (二)申报资料。高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交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请示、可行性论证报告、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集体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

    (三)合作管理。高校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产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等,投入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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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合作、投资行为涉及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在校区内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校舍的,应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建筑物产权归属为学校国有资产,明确合作期限和双方责任与权益,合作期满按协议规定的移交标准完整无偿交还学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以外的方式进行办公用房建设。涉及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资产,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统一管理。

    七、改进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直接支配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一)处置范围。高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和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三)处置权限。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以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公务用车的处置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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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转让、无偿调拨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处置;未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授权高校自主审核批复,审批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存档备查。

    (四)申报资料。高校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书面请示、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拟处置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等。

    (五)处置原则。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建立循环利用机制。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处置。除厉行节约、延长使用等合理原因外,不得长期积压待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八、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高校国有资产收益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入库,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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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高校应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高校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

    十、加强资产绩效考核评价。高校应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高校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一、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高校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教育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十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法律责任追究。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按照规定进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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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资产清查;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高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高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校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所属部门、院系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授权给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高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再次授权给所属部门、院系和单位。

    省教育厅要加大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加以改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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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加强对高校土地、房屋构筑物和公务用车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省财政厅要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省教育厅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服务保障中心参照本通知管理。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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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